- 培訓課程的基本申請資格為:
- 香港合資格僱員(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僱或工作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及
- 年齡在15歲或以上;及
- 學歷在副學位程度或以下;及
- 申請人須具備其報讀課程所要求的能力、學歷及體格。
- 報讀就業掛u課程的申請人必須是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並須具備就業意欲。
- 報讀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的申請人,須具備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失業、待業或失學;或
- 低收入(每月入息少於$6,333);或
- 曾於過去2年內完成一項就業掛u培訓課程。
- 所有就業掛u課程均為失業、待業及失學人士而設,培訓機構須通過面試(如適用)以確認申請人之就業意欲。另部份課程設有入學測試,詳細資料可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 所有申請須通過申請資格審核、面試及入學試(如適用)方可獲正式接納及輪候編班。
- 獲取錄的就業掛u課程學員,倘於輪候或上課期間更改就業狀況(例如:申請課程時的就業狀況為失業,於上課期間找到兼職),可能會影響其輪候/入讀課程和申請再培訓津貼的資格,學員應盡快主動告知培訓機構,由本局考慮是否繼續接受其報讀申請,否則學員可能會觸犯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同樣地,原先以低收入為理由而獲取錄入讀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的學員,倘於輪候或上課期間其每月入息提高至$6,333或以上,可能會影響其輪候/入讀課程的資格,學員應盡快主動告知培訓機構,由本局考慮是否繼續接受其報讀申請;本局亦有權追收有關學員的學費。
- 殘疾人士及因職業意外導致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工友之申請事宜,請向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及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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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須帶同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報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則須帶同其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親身報名。申請人須填妥培訓課程申請表。
- 於填寫培訓課程申請表前,申請人須細閱「申請須知」。
- 下列申請人,在報讀課程時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可獲優先處理:
- 殘疾人士或工傷康復人士;
- 單親父母或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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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兩個為期一星期(即7個上課天、每天兩節)以上的全日制課程(以現時申請日期及過往修讀兩個這類課程的開課日期計,包括獲取錄而沒有出席或入讀後沒有完成的課程)。
- 符合第1及3段所述的申請資格的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三個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及3年內最多只可修讀五個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
- 一般就業掛u課程將提供為期3個月的就業跟進服務。學員在就業跟進期內不可報讀第二個就業掛u課程。
- 申請人不可重複修讀同類型的課程,或倒後修讀一個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例如:已修畢進階文書處理課程者,不能再修讀文書處理課程)。
- 申請人必須在完成一個課程後,才可報讀另外一個課程。惟報讀「轉業錦囊」課程或新來港定居人士「求職錦囊」課程者,則可同時報讀另一個課程。「轉業錦囊」課程及為新來港定居人士而設的「求職錦囊」課程屬同類課程,申請人只可選擇其一,並只可修讀一次。
- 申請人請慎重考慮及選擇合適的課程。如欲取消原本報讀的課程,必須親身前往或以書面通知開辦課程的培訓機構。申請人須先取消其原本報讀的課程,方可報讀其他課程。
- 已獲培訓機構安排上課的學員,如欲放棄入讀課程,必須於開課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向培訓機構辦理手續,逾期之申請一概不獲受理,並被視為「沒有出席」,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或同類型課程。
- 沒有出席課堂或中途退學的學員,必須待有關課程及就業跟進期完結後,方可報讀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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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須達到個別課程要求(包括總出席率達80%),方可獲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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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課程中有全日授課的,均統稱全日制課程,課程編號倒數第二個英文字母是「D」。為期一星期以上的全日制課程設有再培訓津貼,津貼額須視乎個別課程之設計而定,並以每月港幣4,000元為上限。學員可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個別課程之津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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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再培訓津貼之學員須有八成出席率,才可獲發津貼。病假的日數可作一併計算,但不可超過整個課程的20%,亦不會計入實際出席率內。病假申請必須連同註冊醫生(包括西醫、中醫及牙醫)簽發之病假證明一併呈交,方為有效。
- 再培訓津貼按照學員實際出席課堂日數計算,故不包括病假及個人或家庭事故、公眾假期、培訓機構活動、颱風、暴雨或導師缺席等情況而未有上課者。個別課程亦設有津貼額的上限。病假方面,無論學員是否已事前向培訓機構申請或是否有醫生紙證明,缺席日數將不獲計算津貼。
- 學員一年內可最多申領兩次、三年內共申領4次再培訓津貼(以開班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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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訓機構負責處理申請人所提交的培訓課程申請表,並將申請結果通知學員。若申請獲接納,培訓機構將通知申請人開課日期、學費金額及繳費方法,所有課程學費以培訓機構最終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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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接納報讀申請的人士,如須取消有關申請,應盡早向培訓機構辦理放棄報讀申請手續。如申請人獲編班及通知上課日期而未能如期上課者,必須於開課日期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親身到有關培訓機構辦理取消報讀申請手續,方可獲安排退還已繳交的學費(如適用)。逾期申請者,除不獲退還巳繳費用外,均一律被視為「沒有出席」(見第1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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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因下列情況,可申請豁免繳交學費:
- 失業/待業/失學而有意求職者;或
- 低收入者*(每月入息少於$6,333)。
* 指學員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
- 學員須於開課前辦理申請豁免繳費的手續,而培訓機構則會以學員於編班時的就業/收入情況,來處理上述的申請。
- 學員於一年內(追溯期為365天),只可以申請豁免學費兩次。如報讀第三個課程,則須繳付學費。
- 獲豁免繳費者,若其出席率未達80%,須補繳有關課程的全部學費。否則,其兩年內(有關課程之開班日期起計)所報讀的任何培訓課程將不獲批核。
- 學員於申請豁免繳費時,須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下列文件作證明:
- 失業/待業/失學而有意求職人士須出示之證明文件
- 社會福利署所發出的失業綜援文件;或
- 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以證明學員乃失業人士(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或
- 填妥「學員豁免繳費聲明」,表格可向培訓機構索取。
- 低收入人士須出示之證明文件
- 最近一個月的糧單;或
- 現時僱主書面證明;或
- 銀行紀錄,有顯示存入現時工作之薪金紀錄;或
- 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以證明學員乃月入少於$6,333(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或
- 填妥「學員豁免繳費聲明」,表格可向培訓機構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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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如在上課期間因疾病或意外而需長期休息或入住醫院接受治療以致須中途退學者,應儘快聯絡培訓機構,並出示由註冊醫生所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以申請退回已繳學費。以上情況,將不視作已享有豁免繳費的機會。本局及培訓機構對於學員之豁免繳費申請有最後批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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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
- 審核培訓課程的申請、安排入讀事宜、發放再培訓津貼、處理豁免學費申請、安排就業配對、跟進入職及留職情況、進行實務技能評核,處理「特別津貼獎勵計劃」,以及作就業記錄覆核或意見調查等。
- 資料或會被轉移至人才發展計劃下的培訓機構、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委託的顧問,及獨立社會研究及調查公司作(a)之用途。
- 申請者可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能正確提供所需資料,可能導致申請不被接納。
- 申請者或代表他/她的有關人士,可向本局要求查閱及索取一份有關申請者個人資料的複本。如發現資料不正確,亦可要求更正有關資料。
- 有關學員或報讀人士的個人資料查閱及改正,可向本局的課程行政組經理或其他相關指定人士提出,查詢請致電本局課程查詢熱線:2311 6696。
- 本局有權抽查申請人/學員的就業狀況/入息。如有失實虛報或不符合資格者,可被取消入讀培訓課程及領取再培訓津貼資格。本局亦有權將個案交予警方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及考慮提出檢控行動,或根據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向該申請人/學員追討法律責任,如經定罪,罰款可達$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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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的實際開課及上課時間由個別培訓機構安排,詳情請向培訓機構查詢。
- 申請人可透過本局「課程查詢及報名網頁」報讀部份培訓課程。詳情請瀏覽網址:http://course.erb.org。
- 若申請人對課程輪候情況有任何查詢,請直接聯絡舉辦課程之培訓機構。
課程及上述須知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以本局最新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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