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培訓課程的基本申請資格為:
    1. 香港合資格僱員 (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僱或工作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及
    2. 年齡在15歲或以上;及
    3. 學歷在副學位程度或以下;及
    4. 申請人須具備其報讀課程所要求的能力、學歷及體格;個別課程根據行業/職位的發牌條件或法例要求設有其他入學資格。

  2. 凡年齡15至17歲及具中五學歷程度以下的失業、失學青年人,應報讀「青年培育計劃」課程。其他青年學員如年滿18歲或以上,或具中五學歷程度或以上,則可因應自己的需要及興趣,選擇報讀「青年培育計劃」課程(20歲或以下人士)或其他為一般人士而設的本局課程 (殘疾及工傷康復人士課程除外)。

  3. 報讀就業掛u課程的申請人必須是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並須具備就業意欲。培訓機構須通過面試以確認申請人之就業意欲。

  4. 至於報讀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的申請人,只須符合上述第1段的基本申請資格;但正修讀任何全日制課程的學生不可報讀。

  5. 所有申請須通過申請資格審核、面試及入學試 (如適用) 方可獲正式接納及輪候編班。

  6. 獲取錄的就業掛u課程學員,倘於輪候或上課期間更改就業狀況 (例如:申請課程時的就業狀況為失業,於上課期間找到兼職),可能會影響其輪候 / 入讀課程和申請再培訓津貼的資格,學員應盡快主動告知培訓機構,由本局考慮是否繼續接受其報讀申請,否則學員可能會觸犯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如經定罪,罰款可達$20,000。

  7. 殘疾人士及因職業意外導致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工友之申請事宜,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1. 申請人報讀就業掛u課程時,須填妥申請表格及帶備以下文件親身報名。若未能出示及提供所需證明文件,可能導致其申請不被接納。
    (i)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
    • 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
    (ii) 最高學歷/失學證明 如申請人申報其畢業/離校日期少於6個月,須
    • 提供學校發出之畢業/離校/輟學證明文件;或
    • 由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顯示申請人申報其個人最高學歷及畢業/離校日期(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
    (iii) 失業/待業證明 (即沒有從事任何全職/兼職工作)
    • 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

    *註:報讀就業掛u課程的失業/待業/失學人士,或報讀半日或晚間制課程而以入息為$15,000或以下,並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則須於課程申請表內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承諾日後當本局抽查其收入狀況時,會向稅務局申請「入息證明」;如申請人拒絕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本局有權拒絕學員的報讀申請/豁免繳費/學費資助申請。

  2. 至於報讀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的申請人,須符合上述第1段的基本申請資格,填妥申請表格及帶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如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學員須在接獲培訓機構通知獲取錄後,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提交以下文件以辦理手續。培訓機構會以學員於編班時的就業 / 收入情況,來處理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的申請。若申請人每月入息$15,001或以上,須繳交全部學費,但無須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

    報讀半日或晚間制收費課程,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所需文件:

    (i) 失業人士(包括待業及失學)可申請豁免繳費
    • 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及
    • 社會福利署所發出的失業綜援文件;或
    • 由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顯示學員申報其個人失業/待業狀況 (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或
    • 填妥「學員豁免繳費聲明」,表格可向培訓機構索取。
    (ii) 低收入人士可申請豁免繳費(每月入息為$7,000或以下),或學費資助(每月入息為$7,001-$15,000)
    • 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及
    • 最近一個月的糧單;或
    • 現時僱主書面證明;或
    • 每月薪金之銀行紀錄,有顯示存入現時工作之薪金紀錄;或
    • 由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顯示學員申報其個人收入(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

  3. 下列申請人,在報讀課程時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可獲優先處理:
    1. 殘疾人士或工傷康復人士;
    2. 單親父母或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綜援) 的人士。

  1. 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兩個為期一星期 (即7個上課天、每天兩節) 以上的全日制課程 (以現時申請日期及過往修讀兩個這類課程的開課日期計,包括獲取錄而沒有出席或入讀後沒有完成的課程)。

  2. 符合上述第4段的申請資格的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三個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u課程。

  3. 一般就業掛u課程將提供為期最少3個月的就業跟進服務,學員在就業跟進期內不可報讀第二個就業掛u課程(以完成首個課程至申請第二個課程為止)。

  4. 申請人不可重複修讀同類型的課程,或倒後修讀一個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 (例如:已修畢進階文書處理課程者,不能再修讀文書處理課程)。

  5. 申請人不可同時報讀兩個全日制就業掛u課程。

  6. 申請人在報讀/入讀全日制就業掛u課程時,可同時報讀/入讀一項晚間制的基礎技能課程(職業語文、運算、資訊科技應用課程),反之亦然。

  7. 報讀「就業啟航單元證書」課程則可同時報讀任何一個課程。

  8. 申請人如已曾經完成「轉業錦囊」課程或「求職錦囊」課程,則不可報讀「就業啟航單元證書」課程。

  9. 申請人如已經完成一項包含了「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單元的全日制就業掛u課程則不可報讀半日或晚間制的「個人素養」單元證書及「求職技巧」單元證書課程。

  10. 請申請人慎重考慮及選擇合適的課程。如欲取消原本報讀的課程,必須親身前往或以書面通知開辦課程的有關培訓機構。申請人須先取消其原本報讀的課程,方可報讀其他課程。

  11. 已獲培訓機構安排上課的學員,如欲放棄入讀課程,必須於開課日期前最少三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向培訓機構辦理取消報讀申報手續,逾期之申請一概不獲受理,並被視為「沒有出席」,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或同類型課程。

  12. 沒有出席課堂、中途退學或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課程中的學員,必須待有關課程及就業跟進期(如適用)完結後,方可報讀其他課程。

  1. 學員須達到個別課程要求 (包括總出席率達80%及通過評估) 方可獲發畢業證書。證書如有遺失,將不獲補發。

  1. 為期7天或以上的全日制就業掛u課程設有再培訓津貼;而凡為殘疾人士及工傷康復人士而設為期7天或以上的全日/半日或晚間制就業掛u課程,亦設有再培訓津貼。此兩類課程均設最高再培訓津貼金額並以每月港幣4,000元為上限。學員可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有關之津貼金額的詳情。

  1. 申領再培訓津貼的學員(殘疾人士及工傷康復人士之全日、半日或晚間制就業掛u課程之學員除外)必須達80%出席率,方可獲發津貼。出席率包括:
    • 學員的實際出席節數(即已扣減遲到及早退的節數);及
    • 病假(但其節數不可多於整個課程節數的20%)。病假必須有香港註冊醫生 (包括西醫、中醫及牙醫) 簽發之病假證明,方為有效。

    申請人請注意,領取再培訓津貼的80%出席率定義有別於實際課程出席率(即不包括任何病假節數)之計算基礎。

  2. 學員應得的再培訓津貼乃按其實際出席課程的節數計算,並以每個課程所設之最高津貼上限為準。學員因疾病、個人或家庭事故而缺席、因公眾假期、颱風、暴雨或導師請假而取消課堂等情況,以及學員獲准出席補課的有關節數均不會獲發再培訓津貼。

  3. 再培訓津貼之申請次數設有上限,學員於一年內只可申領兩次再培訓津貼,及三年內最多可申領四次再培訓津貼(以首班開班日期計算)。

  1. 培訓機構負責處理申請人所提交的培訓課程申請表並將申請結果通知學員。若申請獲接納,培訓機構將通知申請人開課日期、學費金額及繳費方法,所有課程學費以培訓機構最終通知為準。一般情況下,已繳交的學費,概不發還。

  1. 獲接納報讀申請的人士,如須取消有關申請,應盡早向培訓機構辦理放棄報讀申請手續。如申請人獲編班及通知上課日期而未能如期上課者,必須於開課日期前最少三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向有關培訓機構辦理取消報讀申請手續,方可獲安排退還已繳交的學費 (如適用)。逾期申請者,除不獲退還已繳費用外,均一律被視為「沒有出席」(見第21段)。
  1. 培訓機構除知會獲編班的學員有關入讀課程的資料外,並會同時向學員提供豁免繳費及學費資助申請的詳情。在審閱申請人的資格時,培訓機構將以學員獲編班時的就業/收入狀況為準。學員於下列情況,可申請豁免繳交學費或學費資助:

    申請豁免繳交學費的資格 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
    低收入(每月入息*為$7,000或以下)
    失業/待業/失學
    每月入息*為$7,001至$15,000
    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的申請人須於課程申請表內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承諾日後當本局抽查其收入狀況時,會向稅務局申請「入息證明」;如申請人拒絕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本局有權拒絕學員的豁免繳費/學費資助申請。

    *指從工作中所賺取的薪金(包括底薪、生活津貼、逾時工作收入、花紅/佣金及其他津貼,扣除強積金/公積金供款);或每月所得長俸。

  2. 有關申請豁免繳費及學費資助所須的證明,請參閱第9段。
  3. 學員於一年內最多可修讀三個半日或晚間制課程,並可以按當時的個人入息及就業情況申請學費資助或豁免繳費。
  4. 為免浪費資源,本局規定所有符合資格獲豁免繳費之學員,其出席率必須達80%或以上,方可真正獲得豁免。若出席率不足80%,本局將致函該學員追收課程之學費(以有關課程較低學費金額為準)。若學員未有依期交回應繳的學費,本局將於兩年內(由學員參與該課程的開班日期起計)不接納其報讀本局任何再培訓局課程的申請。若學員於兩年內繳清款項,有關罰則便會解除,學員可再次報讀再培訓局課程。至於在兩年過後仍未有繳清課程費用的學員,本局仍保留追討款項的權利,包括在學員日後所獲得的再培訓津貼中(如適用)扣除。

  1. 獲豁免繳費的學員,於課程進行期間因遇到疾病或意外需要休息、或入院接受治療等特殊情況,而導致其出席率不足80%者,本局可考慮免除其須補繳學費的罰則。如有上述情況,學員應儘快聯絡培訓機構,並出示提供由香港註冊醫生所發出的病假證明。凡學員申請豁免繳費,本局會保留最後批核權利。

  1. 本局會抽查申請人 / 學員的最高學歷 / 就業狀況 / 入息水平,並要求學員出示稅務局發出的「入息證明」,以證明學員入讀培訓課程期間的入息與申報相同。如有失實虛報或不符合資格者,可被取消入讀培訓課程及學費資助/領取再培訓津貼的資格。本局亦有權將個案交予警方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及考慮提出檢控行動,或根據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向該申請人 / 學員追討法律責任,如經定罪,罰款可達$20,000。

  1. 本局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
    1. 審核培訓課程的申請、安排入讀事宜、發放再培訓津貼、處理學費豁免繳費/學費資助申請、安排就業配對、跟進入職及留職情況、進行實務技能評核,以及作就業記錄覆核或意見調查等。
    2. 資料或會被轉移至人才發展計劃下的培訓機構、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委託的顧問,及獨立社會研究及調查公司作(a)之用途。
  2. 申請者可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能正確提供所需資料,可能導致申請不被接納。
  3. 申請者或代表他 / 她的有關人士,可向本局要求查閱及索取一份有關申請者個人資料的複本。如發現資料不正確,亦可要求更正有關資料。
  4. 有關學員或報讀人士的個人資料查閱及改正,須以書面向本局的課程行政組經理或其他相關指定人士提出,查詢請致電本局課程查詢熱線:182 182。
  1. 課程的實際開課及上課時間由個別培訓機構安排,詳情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2. 申請人可透過本局「課程查詢及報名網頁」報讀部份培訓課程。詳情請瀏覽網址:http://course.erb.org。

   課程及上述須知如有更改,以本局最新公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詳情請瀏覽本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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