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培訓課程的基本申請資格為:
    1. 香港合資格僱員 (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僱或工作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及
    2. 年齡在15歲或以上;及
    3. 學歷在副學位程度或以下;及
    4. 申請人須具備其報讀課程所要求的能力、學歷及體格;個別課程根據行業/職位的發牌條件或法例要求設有其他入學資格。

  2. 凡年齡15至17歲及具中五學歷程度以下的失業、失學青年人,應報讀「青年培育計劃」課程。其他青年學員如年滿18歲,或具中五學歷程度或以上,則可因應自己的需要及興趣,選擇報讀「青年培育計劃」課程(20歲或以下人士)或其他為一般人士而設的本局課程 (殘疾及工傷康復人士課程除外)。

  3. 報讀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必須是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並須具備就業意欲。培訓機構須通過面試以確認申請人之就業意欲。

  4. 至於報讀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須符合上述第1段的基本申請資格;正就讀非本局全日制課程的學生不可報讀。

  5. 所有申請須通過申請資格審核、面試及入學試 (如適用) 方可獲正式接納及輪候編班。

  6. 獲取錄的就業掛鈎課程學員,倘於輪候或上課期間就業狀況有所改變 (例如:申請課程時的就業狀況為失業,於上課期間找到兼職),可能會影響其輪候 / 入讀課程和申請培訓津貼的資格,學員應盡快主動告知培訓機構,由本局考慮是否繼續接受其報讀申請或維持其修讀資格,否則學員可能會觸犯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如經定罪,罰款可達$20,000。

  1. 申請人報讀就業掛鈎課程時,須填妥申請表格及帶備以下文件親身報名。若未能出示及提供所需證明文件,可能導致其申請不被接納。
     
    (i)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
    • 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
    (ii) 最高學歷證明
    • 申請人應提交所獲得最高學歷之學校或機構所發出之學歷證明文件。
    (iii) 失業/待業證明 (即沒有從事任何全職/兼職工作)
    • 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
    (iv) 離校/輟學證明(如適用)
    • 如申請人申報其離校日期少於6個月,應提交學校發出之離校/輟學證明文件。

    * 本局會安排職員到培訓機構要求學員出示上述之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以核實其身份。
     
    # 報讀就業掛鈎課程的失業/待業/失學人士,或報讀半日或晚間制課程而入息為$15,000或以下,並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則須於課程申請表內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承諾日後當本局抽查其收入狀況時,會向稅務局申請「入息證明」;如申請人拒絕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本局有權拒絕學員的報讀申請/豁免繳費/學費資助申請。

  2. 至於報讀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及帶備以下文件親身報名。若未能出示及提供所需證明文件,可能導致其申請不被接納。

    (i)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
    • 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
    (ii) 最高學歷證明
    • 申請人應提交所獲得最高學歷之學校或機構所發出之學歷證明文件。
    (iii) 離校/輟學證明(如適用)
    • 如申請人申報其離校日期少於6個月,應提交學校發出之離校/輟學證明文件。

    *本局會安排職員到培訓機構要求學員出示上述之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以核實其身份。

  3. 如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學員須在接獲培訓機構通知獲取錄後,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提交下列所述之文件以辦理手續。培訓機構會以學員於編班時的就業 / 收入情況,來處理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的申請。若申請人每月入息為$15,001或以上,須繳交全部學費,但無須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

    報讀半日或晚間制收費課程,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所需文件:

    (i) 失業人士(包括待業及失學)可申請豁免繳費   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遞交以下其中一項文件:
    • 社會福利署所發出的失業綜援文件;或
    • 填妥「學員豁免繳費聲明」,表格可向培訓機構索取。
    (ii) 低收入人士可申請豁免繳費(每月入息為$7,000或以下),或學費資助(每月入息為$7,001-$15,000)   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遞交以下其中一項文件:
    • 最近一個月的糧單;或
    • 現時僱主書面證明;或
    • 每月薪金之銀行紀錄,有顯示存入現時工作之薪金紀錄。

  4. 下列申請人,在報讀課程時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可獲優先處理:
    1. 殘疾人士或工傷康復人士;
    2. 單親父母或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綜援) 的人士。

  1.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的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兩個就業掛鈎課程(以申請日期與對上一次修讀本局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包括獲取錄而沒有出席或已入讀但沒有完成的課程)。

  2. 報讀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的合資格申請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三個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

  3. 一般就業掛鈎課程將提供為期最少三個月的就業跟進服務,學員(包括沒有出席課堂、中途退學或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課程的學員)在就業跟進期內不可報讀其他就業掛鈎課程。

  4. 申請人不可重複修讀程度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 (例如:已修畢進階文書處理課程者,不能再修讀文書處理課程)。

  5. 申請人不可同時報讀兩個全日制就業掛鈎課程。

  6. 申請人在報讀/入讀全日制就業掛鈎課程時,可同時報讀/入讀一項晚間制的基礎技能課程(職業語文、運算、資訊科技應用課程),反之亦然。

  1. 申請人應慎重考慮及選擇合適的課程。申請人如欲取消原本報讀的課程,或改為報讀其他課程,必須親身前往或以書面通知開辦課程的有關培訓機構。申請人須取消其原本報讀的課程,方可報讀其他課程。

  2. 如申請人已獲編班及通知上課日期而未能如期上課,其必須於開課前最少三個工作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向有關培訓機構辦理取消報讀手續。逾期之申請一概不獲受理,申請人亦會被視為「沒有出席」,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或同類型課程。

  3. 如申請人成功報讀本局之半日或晚間制課程而未能如期上課,其必須於開課前最少三個工作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向有關培訓機構辦理取消報讀手續,方可獲安排退還已繳交的學費。逾期之申請一概不獲受理,已繳交之費用將不獲退還外,申請人亦會被視為「沒有出席」,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或同類型課程。

  1. 學員須達到個別課程要求 (實際出席率達80%及通過評估) 方可獲發畢業證書。證書如有遺失,將不獲補發。

  1. 就現時設有課程評核的課程,學員必須通過課程評核,方獲頒發畢業證書。辦事處已就「期末評估」的補考(包括筆試及實務試)次數設定上限,一般為兩次(有個別課程只設一次補考),並須於正考完成日期後的半年內進行。學員如修讀課程時,在完成評核(包括補考)後,評核成績不及格,但出席率達到80%或以上,可申請重複修讀同一課程。此重讀安排適用於所有學員(「青年培育計劃」學員除外),包括:

    1. 學員曾修讀2009年6月1日前開課之課程,其整體評核未能考取及格成績,可申請重讀同一課程;或
    2. 學員如曾修讀2009年6月1日或以後開課之課程,而該課程已就「期末評估」補考次數設定上限,學員則必須於完成設定之補考次數後仍未能取得及格成績,方可申請重讀;或
    3. 如學員曾修讀現時尚未於「期末評估」設定補考次數上限的七項課程(包括家務助理、陪月員、嬰幼兒照顧員、酒店公眾地方清潔員、酒店房務員、洗衣工場助理及保健按摩員課程),在完成正考及最少兩次補考後仍未能考取及格成績,亦可申請重讀。此安排將適用至有關課程設定補考次數限制為止,隨後將改為按(ii)之處理方案。

  1. 重讀申請不具時限,但學員不可修讀同一課程三次。不論重讀與否,每學員每年最多只可修讀兩個全日制就業掛鈎課程、及三個半日或晚間制的非就業掛鈎課程之限制不變。學員亦必須符合課程之最新基本入讀要求。
  2. 學員如修讀就業掛鈎課程則必須於完成就業跟進期後,方可申請重讀。重讀課程時培訓津貼之發放安排將跟隨本局當時既定措施。

  1. 為期7天或以上的全日制就業掛鈎課程均設有培訓津貼,有關安排扼要列述如下:

    課程類別 學員類別 每日*之津貼額
    青年培育計劃 所有合資格申請津貼學員 $30
    一般就業掛鈎文憑課程 所有合資格申請津貼學員 $70
    一般就業掛鈎證書課程 原有服務對象
    即30歲或以上;及具中三學歷程度或以下人士
    $153.8
    其他合資格申請津貼學員 $70

    * 一般全日制就業掛鈎課程均以混合模式上課(即課堂安排會有全日(每天上課8小時)及半日(每天上課4小時) 模式),本局會按課程全日上課的日數釐訂其最高培訓津貼金額。

  2. 凡為殘疾人士及工傷康復人士而設為期7天或以上的就業掛鈎課程,亦設有培訓津貼,學員可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有關津貼金額的詳情。

  1. 申領培訓津貼的學員必須達80%出席率,方合資格獲發津貼。
    出席率的計算包括:
    • 學員的實際出席節數(即已扣減遲到及早退的節數);及
    • 病假(但其節數不可多於整個課程節數的20%)。病假必須有香港註冊醫生 (包括西醫、中醫及牙醫)簽發之病假證明,方為有效。

    培訓津貼金額只按學員的其實際出席節數計算,並以每個課程所設之最高津貼上限為準。

  2. 有關「青年培育計劃」、殘疾人士及工傷康復人士的就業掛鈎課程之培訓津貼發放準則,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3. 培訓津貼之申請次數設有上限,學員於一年內只可申領兩次培訓津貼,及三年內最多可申領四次培訓津貼(以首班開班日期計算)。

  1. 培訓機構負責處理申請人所提交的培訓課程申請表並將申請結果通知學員。若申請獲接納,培訓機構將通知申請人開課日期、學費金額及繳費方法。一般情況下,已繳交的學費,概不發還。
  1. 培訓機構除知會獲編班的學員有關入讀課程的資料外,並會同時向學員提供豁免繳費及學費資助申請的詳情。在審閱申請人的資格時,培訓機構將以學員獲編班時的就業/收入狀況為準。學員於下列情況,可申請豁免繳交學費或學費資助:

    申請豁免繳交學費的資格 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
    低收入
    (每月入息*為$7,000或以下)
    或失業/待業/失學
    每月入息*為$7,001至$15,000
    申請豁免繳費或學費資助的申請人須於課程申請表內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承諾日後當本局抽查其收入狀況時,會向稅務局申請「入息證明」;如申請人拒絕簽署「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本局有權拒絕學員的豁免繳費/學費資助申請。

    *指從工作中所賺取的薪金(包括底薪、生活津貼、逾時工作收入、花紅/佣金及其他津貼,扣除法定的5%僱員強積金/公積金供款);或每月所得長俸。如退休人士每月所領長俸高於$7,000,亦須繳付相應的學費。

  2. 有關申請豁免繳費及學費資助所須的證明,請參閱第9段。
  3. 學員於一年內最多可修讀三個半日或晚間制課程,並可以按當時的個人入息及就業情況申請學費資助或豁免繳費。
  1. 為免浪費資源,本局規定所有符合資格獲豁免繳費之學員,其出席率必須達80%或以上,方可真正獲得豁免。若出席率不足80%,本局將致函該學員追收課程之學費(以有關課程較低學費金額為準)。若學員未有依期交回應繳的學費,本局將於兩年內(由學員參與該課程的開班日期起計)不接納其報讀本局任何再培訓局課程的申請。若學員於兩年內繳清款項,有關罰則便會解除,學員可再次報讀再培訓局課程。至於在兩年過後仍未有繳清課程費用的學員,本局仍保留追討款項的權利,包括在學員日後所獲得的培訓津貼中(如適用)扣除。

  1. 獲豁免繳費的學員,於課程進行期間因遇到疾病或意外需要休息、或入院接受治療等特殊情況,而導致其出席率不足80%者,本局可考慮免除其罰則。如有上述情況,學員應盡快聯絡培訓機構,並出示由香港註冊醫生所發出的病假證明。凡學員申請免除罰則,本局會保留最後批核權利。

  1. 本局會抽查申請人 / 學員的最高學歷 / 就業狀況 / 入息水平,並要求學員出示稅務局發出的「入息證明」,以證明學員入讀培訓課程期間的入息與申報相同。如有失實虛報或不符合資格者,可被取消入讀培訓課程及學費資助/領取培訓津貼的資格。本局亦有權將個案交予警方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及考慮提出檢控行動,或根據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向該申請人 / 學員追討法律責任,如經定罪,罰款可達$20,000。

  1. 本局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
    1. 審核培訓課程的申請、安排入讀事宜、發放培訓津貼、處理學費豁免繳費/學費資助申請、安排就業配對、跟進入職及留職情況、處理實務技能評核事宜,安排課程接受評審,以及作就業記錄覆核或意見調查等。
    2. 資料或會被轉移至「人才發展計劃」下的培訓機構、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委託的顧問研究及調查公司作(a)之用途。
  2. 申請者可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能正確提供所需資料,可能導致申請不被接納。
  3. 申請者或代表他 / 她的有關人士,可向本局要求查閱及索取一份有關申請者個人資料的複本。如發現資料不正確,亦可要求更正有關資料。
  4. 有關學員或報讀人士的個人資料查閱及改正,須以書面向本局的課程行政組經理或其他相關指定人士提出,查詢請致電本局熱線:182 182。
  1. 課程的開課日期及上課時間由個別培訓機構安排,詳情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2. 申請人可透過本局「課程查詢及報名網頁」報讀部份培訓課程。詳情請瀏覽網:http://course.erb.org。

   課程及上述須知如有更改,以本局於網上的最新公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詳情請瀏覽本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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